電子報第八十七期(96.12.04.)                                                                                                   92.09.18創刊       (有著作權  轉載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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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著作權時事分析

1.大學校院因應學生侵害著作權行為之新對策

「2007年大學機會均等與助學法案」是美國著作權人團體在國會裡的一項努力,是否如願,要視大學團體反對的力量夠不夠強大。大學對於學生的盜版活動,不能沒有作為,但也要有自己的想法,不能依著著作權人團體的意願而為。著作權人團體是生意人,將本求利,而且必須重視當前的利益,才能活過明天,這沒有甚麼不對。大學則是百年樹人的教育園地,凡事要從長遠處著手,不能忘記教育與保護學生的本職。這二個團體間如何求得適當均衡,不只是他們雙方的事,也考驗著社會其他領域的人,要如何看待校園應有的角色,而不只是盜版的議題。

2.總統先生,您認為…………

當台灣的藍綠陣營總統候選人,為2008的總統大選大打口水戰時,小老百姓實在很想知道,他們對於我們所關心的民生議題,到底是抱持甚麼態度?不管「入聯」還是「返聯」,都是他們自己出的題目,誰來問問我們,我們的題目是甚麼?

3.授權,在著作權之外

一般認為,授權應該是指針對有著作權的創作成果,進行各種利用方式的授予。然而,對於年代久遠,已屆著作權保護期間,落入「公共所有(Public Domain)」領域的古物之利用,在著作權之外,只要能掌握其中的訣竅,其實仍有很大的操作空間。

三、著作權法制發展

1.該不該延長著作權保護期間?

著作權保護期間的設計,原本就在考量著作人及利用人的壽命,一方面是要讓著作人本身對於自己的創作,能夠獲得經濟上的好處,而這一好處也可以澤披後代;相對地,利用人利用著作的機會,也與其壽命的長短有關,活得越長,利用著作的機會也越多。理論上,既然著作人及利用人的壽命越來越長,著作權保護期間自然也應該不斷延長。不過,這樣的原則是不是毫無懷疑地奉行,近來也引發不同的爭議。

2.委瑞內拉憲法關於智慧財產權條款的思考

關於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是採著作人終身加五十年,或公開發表後五十年,這當中有非常強烈的原因,是基於法律已在著作人與社會公益間,作出一種妥協,因此,著作權的利益應該是歸著作人享有,至於著作權產業方面,雖然對於著作的商品化有很大的貢獻,他們縱使在法律上取得著作權人地位,但畢竟不是真正的著作人,作為著作行銷管道的中間者,其利益就是不該大於著作人,否則就是暴利,也有違法律原先在著作人與社會公益間作出妥協的原旨。

四、認識著作權

有聲書的著作權議題

有聲書技術的普及,讓娛樂與學習隨處可行,新的資訊行銷管道,為著作權人增加更多的收入,造福更多的人,視覺障礙者也因此受益,但其中所涉及的著作權規定,不可不知。

五、著作權大哉問

1.銷售Wii水貨進或作為贈獎之活動是否違法?

Wii是機器還是電腦程式著作?如果是機器,即使其上有電腦程式,其輸入並沒有違反著作權法或商標法的疑義。蓋Wii是附有軟體的硬體,水貨進口者不是單純輸入軟體,而是附有軟體的硬體,關於軟體部分,就可以主張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而隨著硬體自由輸入。

2.教室播放電影,可以主張是合理使用嗎?

若是為教學目的,在教室播放一段影片,可以主張是合理使用,若是播放整部或大部分的影片內容,讓同學可以不要再去看電影,構成市場替代,就不是合理使用,應該使用公播版。在教室公開上映演唱會或舞台劇的DVD,造成同學不用去購買該份DVD回去觀賞,也不能主張是合理使用。

3.雜誌中的文章介紹專輯封面可以不取得授權嗎?

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若係為報導或介紹之目的,使用唱片專輯封面,不是單純的重製包裝封面,應屬於合理使用範疇,並未構成違反著作權法。

4.同學自行攜帶到校的硬碟可以安裝校園授權軟體嗎?

在電腦硬碟灌入軟體,是重製電腦程式的行為,應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否則會侵害著作財產權人在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的重製權,可依第九十一條處罰,並負損害賠償責任。至於本案,要先視校園授權軟體的約定內容而定,如果授權內容是以學生數來計算,不管學生用哪一部電腦,都可以使用校園授權軟體,則學生硬碟當然可以灌授權軟體;如果授權內容是以學校電腦數來計算,若每一個學生硬碟都灌授權軟體,會造成超出授權使用,當然就不可以如此。

5.合法購買的CD可在網路電台播給大家聽嗎?

購買合法的 CD,只能自己私下欣賞,若要公開使用,還要獲得授權。在網路上播出音樂,涉及音樂著作、表演及錄音著作之公開傳輸,屬於著作財產權人第二十六條之一的權利,應該依第三十七條規定取得授權或付費,一般都是透過著作權仲介團體付費使用,其收費標準已經依主管機關審核通過。

6.可否將買來的DVD或CD供不特定的網友借閱?

關於出借,並不是著作財產權人的權利,著作權法第二十八條之一的散布權,僅限於移轉所有權的流通,不包括沒有移轉所有權的出借行為,所以,除非是盜版或非法輸入正版的出借,依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視為侵害著作權,應負民事責任,並可依第九十三條規定處罰,單純出借正版不屬於著作財產權的範圍,著作財產權人不能表示反對。但應注意,若CD的借閱有涉及經濟上的對價,例如繳費會員間的交換借用,或酌收手序費,等於是實質出租行為,應被禁止。

六、新書推介

線上音樂與影片的著作權問題」即將由智慧財產培訓學院於二○○八年三月下旬初版發行。本書係主持人參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6年度智慧財產專業人員培訓計畫,為「數位內容著作權種籽師資專班」所編寫之教材,對於網路上之音樂與影音之利用所牽涉著作權議題作細部剖析,言簡意賅,並有擔任講座使用之Powerpoint檔,值得著作權進階程度或產業人士參閱,該次講座之錄影檔案並獲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同意,即將於二○○七年十二月中旬上載[著作權筆記]網站,免費供各界瀏覽,敬請期待。

七、專書簡介

1.「著作權法的第一堂課」(ISBN986-121-162-4),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四年八月上旬初版發行,二○○六年二月中旬再版,每冊售價280元。本書係以「著作權筆記」網站上的「著作權觀念漫談」專欄中,精選出五十則有關著作權基本觀念之短文,作分類編排,彙整而成,以近年所發生的著作權案例為主軸,兼具理論分析與實務運用,簡淺易懂,是認識著作權法的基本入門參考。

2.「著作權博識500問」(ISBN986-121-101-2),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四年四月中旬再版發行,每冊售價320元。本書係將近年來,各界在「著作權筆記」網站上的「著作權大哉問」專欄所提出關於著作權的疑義,精選出五百題問答,作分類編排,彙整而成,值得作為近一步釐清日常所發生著作權爭議案件的進階參考書。

3.「著作權法逐條釋義」(ISBN978-957-11-4679-9),已由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於二○○七年三月中旬初版發行,每冊售價360元。本書係依著作權法之條文順序,以淺顯易懂的文字進行解說,同時附有主管機關的重要解釋以及法院的重要判決,是大學教授著作權法課程的簡易教科書,也是初入門者對於各該條文規定原因與適用情形最方便的入門書。

八、與「著作權筆記」主持人對話?

九、歷次已發行之電子報

十、取銷訂閱電子報

十一、與主持人在MSN相見  copyrightnote@hotmail.com